
三星电子工会坚持推进全面罢工。不仅三星电子管理层,甚至股东也纷纷表示担忧。工会内部因DX(成品)部门歧视等问题出现矛盾,舆论迅速恶化。
三星电子代表理事、DS(半导体)部门副会长全永贤和DX部门总裁卢泰文于7日在其各部门内部公告板上以各自名义发布了题为《致全体员工的一封信》,呼吁“请各位在自己的岗位上竭尽全力,以免丧失未来竞争力”。
两位高管表示:“我们理解,随着谈判长期化,许多员工可能感到担忧和沮丧。”并补充道:“公司将以开放的态度继续协商,并努力寻求员工能够认同的方向。”他们进一步强调:“在严峻的全球商业环境中,所有管理层都会以责任感对待自己的职责,防止未来竞争力受损。”
两位领导人直接介入沟通,旨在防止绩效奖金冲突升级为罢工等极端情况。此前,三星电子董事会主席申在允已于5日对工会罢工表示担忧,并通过内部公告板呼吁通过对话解决问题,称“若罢工成为现实,劳资双方都将失去立足之地”。
◇ “一家承载着500万国民未来养老金的公司……罢工必须撤回”
三星电子股东也发声了。小股东团体“韩国股东运动本部”于7日上午在首尔汝矣岛国会沟通馆召开记者会,敦促撤回罢工,称“全面停产半导体的罢工是损害国家经济和股东价值的行为”。
韩国股东运动本部代表闵京权表示:“三星电子是象征韩国核心技术霸权的基础设施,也是一家承载着500万国民当前资产和未来养老基金的国家级企业。”他补充道:“为了国家和企业的生存,必须撤回停产罢工。”他进一步担忧:“半导体生产线需要365天不间断运行,这是超精密工艺,一旦停工,数万片晶圆就得报废。”并警告:“在全球半导体霸权战争中若执意推进全面罢工,数十年积累的客户信任可能崩塌。”
三星电子工会要求以“营业利润的15%”为财源,无上限支付绩效奖金。闵代表批评道:“要求按营业利润统一比例支付绩效奖金,直接违反了会计常识。”并补充:“排除债权人利息、税金和股东分红,让特定集团独占超额利润的想法难以接受,绩效奖金体系必须按照经济增加值(EVA)公式等经过验证的全球标准来维持。”
闵代表表示,若工会实际发动罢工,将采取法律行动。他说:“我们将基于第三方权利侵犯的法律原则,对参与非法罢工的全体工会成员提起损害赔偿诉讼。”并补充:“我们计划对侵犯股东正当分红权的管理层,依据商法提起代表诉讼。”
全球投资银行花旗集团近期以劳资冲突为由,将三星电子目标股价从32万韩元下调至30万韩元。这是因为如果罢工加剧,大规模绩效奖金计提将不可避免。基于此,花旗集团将今年和明年三星电子的营业利润预期分别下调了10%和11%。
◇ 劳劳冲突下,舆论“冷漠”
三星电子工会内部矛盾正在激化。不仅绩效奖金诉求集中在DS部门,相互诽谤也开始出现,有报道称内部对罢工的支持力度正在减弱。
一位三星电子员工表示:“因为感觉与竞争对手相比薪酬存在‘相对剥夺感’,我们一直支持劳资争议。”但补充说:“最近工会诉求集中在加强DS部门薪酬上,即使管理层接受要求,DX部门员工也会产生‘相对剥夺感’,导致内部不满上升。”
三星集团超企业工会三星电子支部(超企业工会)、全国三星电子工会(全三劳)、三星电子劳动组合同行(同行工会)于去年11月组建了共同谈判组,并与管理层就2026年工资和集体协议进行了谈判。其中,同行工会于4日向另外两个工会发送公函,宣布不再参与共同谈判组。理由是:“尽管多次提议并提出惠及全体工会成员(而非特定领域成员)的议题,但至今未得到任何回应。”同行工会拥有约2300名成员,其中约70%属于负责家电、智能手机、电视等业务的DX部门。
三个工会在2月谈判破裂后组建了新的共同斗争本部,并进行了罢工投票,获得了过半赞成。因此,他们宣布将于本月21日起发动为期18天的全面罢工。随着同行工会退出,半导体与非半导体领域工会之间的劳劳冲突正逐步升级。
在退出共同斗争本部后,同行工会还要求占多数的超企业工会正式道歉。同行工会表示:“过去,超企业工会滥用其多数工会的权力,故意无视和排挤我们工会的意见,甚至持续进行构成《刑法》第311条(侮辱)的贬低言论。”并补充:“这不能仅解释为劳劳冲突,而是试图排挤和否定我们工会本身的存在。”
三星电子工会的要求可以概括为“像SK海力士一样发奖金”。韩成大学经济学教授金相峰表示:“SK海力士和三星电子情况不同。”他解释说:“SK海力士的绩效奖金是根据劳资协议支付的,因此如果在协议中有依据,将营业利润的10%作为奖金财源也是可能的。相反,三星电子工会要求的是现有合同或奖金制度中没有的额外利益,因此很难说公司有义务接受。”
金教授还对将营业利润固定比例作为绩效奖金分配的方式表示谨慎。他说:“虽然在全球半导体行业有按业绩支付激励的案例,但将营业利润的10-15%统一作为奖金财源的方式很难视为普遍标准。”他补充道:“公司的营业利润并非仅由劳动贡献产生,而是反映了设备投资、研发、资本投入和股东风险承担。”并警告:“将营业利润的相当部分作为绩效奖金分配,可能与投资者或股东的利益以及公司再投资能力产生冲突。”